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