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