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