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