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3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0年,每30年换发1次《营业执照》。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3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0年,每30年换发1次《营业执照》。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