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