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