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