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