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