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