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