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