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