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