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项目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勘查技术手段、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