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项目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勘查技术手段、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