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投资者可以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和与该探矿权相关的地质勘查资料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

中国投资者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