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遵守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