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