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