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