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