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