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