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