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