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 有广告经营业绩。 被引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四)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