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

有广告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