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