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