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