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