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