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