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