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