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