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