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