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