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