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