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