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