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五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