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