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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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