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