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