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