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